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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智慧养老中心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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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安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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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变更通知
区域:安徽
源发布时间: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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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合肥市智慧养老中心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原项目编号: 2024BFFWZ02721

     原公告日期: 2024年12月04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合肥市智慧养老中心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招标文件补疑1

项目编号:2024BFFWZ02721

 

各投标人:

第一部分

1、 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著作权证书”评审项删除。

2、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1)技术文件评分标准中“供货及安装方案”、“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评审项调整如下:

供货及安装方案

8

结合本工程特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供货及安装方案综合评审,应包括且不限于以下内容:供货及安装部署原则、供货及安装的总体方案、供货及安装总平布置、临时用地用房等进行综合评审:

供货及安装方案科学合理,操作性强的,具有针对性的,得4<F≤8分;

供货及安装方案较科学合理,具有一定的操作性,得3<F≤4 分;

供货及安装方案较科学合理,具有一般的操作性,得 2<F≤3分;

供货及安装方案基本符合文件要求,得 0<F≤2 分;

未提供的,不得分。注:“F”为本项得分。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8分

结合本工程特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综合评审: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健全,技术组织措施完善的,得4<F≤8 分;

质量管理体系较健全,技术组织措施较完善的,得3<F≤4 分;

质量管理体系较一般,技术组织措施一般的,得2<F≤3分;

质量管理体系较有待提高的,技术组织措施有待提高的,得0<F≤2 分;

较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F”为本项得分。

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

 

8分

结合本工程特点,根据投标人提供的安全、文明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综合评审:

安全、文明管理体系健全,可操作性强,技术组织措施完备的,得4<F≤8分;

安全、文明管理体系较健全,可操作性较强,技术组织措施较完备的,得3<F≤4分;

安全、文明管理体系较健全,可操作性一般的,技术组织措施一般的,得2<F≤3分;

安全、文明管理体系较健全,可操作性有待提高,技术组织措施有待提高的,得0<F≤2分;

较差或未提供不得分。 :“F”为本项得分。

3、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分值构成调整如下:技术文件: 38 分;商务文件: 32 分;报价文件: 30 分。

4、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人员奖项、荣誉”中“且拟委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该民用建筑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调整为“且拟委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该民用建筑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

5、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项目负责人业绩”中“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在此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岗位”调整为:“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须在此业绩中担任项目经理(或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岗位”。

6、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三章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2.2.2(2)商务文件评分标准-“投标人资信、认证”中“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叁级及以上证书的,得 2 分”调整为“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叁级及以上或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良好级(CS3)及以上证书的,得 2 分”。

7、本项目因故开标时间延期至 2025 年 1 月3日11时00分,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为 2025 年 1月3日11时00分。开标地点为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 2588 号要素交易市场 A 区******银行保函、担保机构担保等形式的投标保证金中,若涉及的开标时间为延期前的开标时间或者延期后的开标时间均予以认可。

第二部分

1、在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的详细评审标准中,明确提到投标人需提供民用建筑工程业绩以获得相应得分。然而,招标文件并未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具体定义。为了确保评审过程的公平性和透明度,建议招标方对“民用建筑工程”做出明确的定义。

******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具体详见《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2、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著作权证书,投标人具有云停车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 每提供1个得 1 分,此项满分3分。(提供以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须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获得。)

事实依据:合肥市智慧养老中心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主要涵盖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消防系统以及室外广播系统等关键领域。在此项目中,计算机网络系统、机房工程、安全防范系统和信息发布系统无疑是核心组成部分,它们直接关系到智慧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相比之下,停车管理系统只是一卡通系统中的一个细分功能,与智慧养老服务的核心需求关联不大。

鉴于此,将云停车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投标人评审标准的要求,缺乏充分的法律基础和行业惯例支持。著作权登记证书本质上是潜在投标人对其作品的版权拥有,它并不直接反映投标者在提供特定服务或技术方面的实际能力。因此,将著作权作为投标人评审标准的要求,偏离了评估潜在投标者真实技术水平和项目经验的初衷,显得不尽合理。

进一步观察,在其他同类的智慧养老中心建设项目中,并未普遍采用云停车著作权作为投标资格的标准,这一做法不仅偏离了行业常规,也可能引发外界对招标过程公正性的质疑,认为可能存在控标之嫌。

综上所述,建议重新审视该招标文件中的相关条款,确保所有要求均符合法律法规,同时紧密贴合项目的实际需求,避免不必要的门槛限制。

法律依据:该参数仅华为公司产品能够满足,具有明显的排他性和指向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点产品;

(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

 (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或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

答: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3、为了保障评审工作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建议招标单位对“民用建筑工程”这一术语给出具体的定义。在商务、技术和报价文件的详细评审标准中,已要求投标人提交民用建筑工程的业绩记录以获取相应的评分。然而,招标文件中并未对“民用建筑工程”进行明确的界定。因此,为了确保所有投标人都能准确理解和满足评审要求,建议招标方提供“民用建筑工程”的详细定义。

答:见本补疑第1条。

 

4、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的著作权证书,投标人具有云停车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 每提供1个得 1 分,此项满分3分。(提供以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须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获得。)

依据云停车是一种利用现代信息技术,特别是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城市停车资源进行监测、管理和服务的系统云停车与智慧停车、停车场联网管理具有相同点,比如1、技术基础:它们都依赖于现代信息技术,如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来实现停车场的智能化管理。2、提高效率:它们都旨在通过技术手段提高停车场的运营效率,减少人工干预,降低管理成本。3、数据采集与分析:这三个系统都能够收集和分析停车数据,如车位使用情况、车流量等,以优化资源配置和提高车位利用率。4、用户体验:它们都致力于提升用户的停车体验,通过提供导航、车位查询、预约停车等服务。5、支付便利性:它们都支持多种支付方式,如移动支付、刷卡支付等,以实现快速、便捷的停车费用支付。6、远程管理:这些系统都允许管理者通过远程方式对停车场进行监控和管理,提高了管理的灵活性和响应速度。7、安全监控:它们都包含安全监控功能,通过摄像头、闸机等设备确保停车场的安全等等。

招标文件中明确要求云停车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才能得分,这是明显的控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采购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有失公正性合理性、规范性。
     建议招标方重新审视招标文件中的相关要求,确保所有潜在投标人都能在公平、公正的基础上竞争。招标方应当放开或放宽对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要求,避免因特定证书要求而限制或排斥潜在的合格供应商,确保招标过程的合理性和规范性,符合国家关于政府采购的相关法律法规

答:见本补疑第2条。

 

5、计算机网络系统·一、内网计算机网络系统·1、核心交换机·5.内置智能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所描述的功能,经查证,主流厂商中只有新华三满足,具有严重的排他性,证明材料如下:

新华三官网链接:

******/cn/Products_And_Solution/InterConnect/Products/Switches/Products/Park_Switches/Aggregation_Switch/S7500E/S7500E/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给出满足以上全部质疑内容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实时依据;

建议修改:删除“5.内置智能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

答:删除“5.内置智能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

 

 

6、计算机网络系统·一、内网计算机网络系统·2、汇聚交换机·5.支持终端准入控制功能,配合后台系统可以将终端防病毒、补丁修复等终端安全措施与网络接入控制、访问权限控制等网络安全措施整合为一个联动的安全体系;7.支持智能管理平台,可配合上端管理设备实现整网拓扑可视,实现在网络设备上对整网交换机的统一管理,无需再额外配置网管平台。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所描述的功能,经查证,主流厂商中只有新华三满足,具有严重的排他性,证明材料如下:

新华三官网链接:

******/cn/Products_And_Solution/InterConnect/Products/Switches/Products/Park_Switches/Access_Switch/S5500/S5560X-EI/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给出满足以上全部质疑内容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实时依据;

建议修改:删除“5.支持终端准入控制功能,配合后台系统可以将终端防病毒、补丁修复等终端安全措施与网络接入控制、访问权限控制等网络安全措施整合为一个联动的安全体系;7.支持智能管理平台,可配合上端管理设备实现整网拓扑可视,实现在网络设备上对整网交换机的统一管理,无需再额外配置网管平台。”。

答:删除“5.支持终端准入控制功能,配合后台系统可以将终端防病毒、补丁修复等终端安全措施与网络接入控制、访问权限控制等网络安全措施整合为一个联动的安全体系;7.支持智能管理平台,可配合上端管理设备实现整网拓扑可视,实现在网络设备上对整网交换机的统一管理,无需再额外配置网管平台”

 

7、计算机网络系统·二、外网计算机网络系统·1、核心交换机·5.内置智能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所描述的功能,经查证,主流厂商中只有新华三满足,具有严重的排他性,证明材料如下:

新华三官网链接:

******/cn/Products_And_Solution/InterConnect/Products/Switches/Products/Park_Switches/Aggregation_Switch/S7500E/S7500E/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给出满足以上全部质疑内容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实时依据;

建议修改:删除“5.内置智能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

答:删除“5.内置智能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

 

8、计算机网络系统·二、外网计算机网络系统·2、汇聚交换机·5.支持终端准入控制功能,配合后台系统可以将终端防病毒、补丁修复等终端安全措施与网络接入控制、访问权限控制等网络安全措施整合为一个联动的安全体系;7.支持智能管理平台,可配合上端管理设备实现整网拓扑可视,实现在网络设备上对整网交换机的统一管理,无需再额外配置网管平台。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所描述的功能,经查证,主流厂商中只有新华三满足,具有严重的排他性,证明材料如下:

新华三官网链接:

******/cn/Products_And_Solution/InterConnect/Products/Switches/Products/Park_Switches/Access_Switch/S5500/S5560X-EI/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给出满足以上全部质疑内容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实时依据;

建议修改:删除“5.支持终端准入控制功能,配合后台系统可以将终端防病毒、补丁修复等终端安全措施与网络接入控制、访问权限控制等网络安全措施整合为一个联动的安全体系;7.支持智能管理平台,可配合上端管理设备实现整网拓扑可视,实现在网络设备上对整网交换机的统一管理,无需再额外配置网管平台。”

答:删除“5.支持终端准入控制功能,配合后台系统可以将终端防病毒、补丁修复等终端安全措施与网络接入控制、访问权限控制等网络安全措施整合为一个联动的安全体系;7.支持智能管理平台,可配合上端管理设备实现整网拓扑可视,实现在网络设备上对整网交换机的统一管理,无需再额外配置网管平台”

 

9、计算机网络系统·三、设备网计算机网络系统·1、网络控制器·3.适用带宽≥8Gbps,内置AC功能,可管理AP数量≥800;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中要求“可管理AP数量≥800”,根据工程量清单里所列AP数量只有11台,因此该项参数设置不合理,有抬高友商商务的嫌疑,证明材料如下:

新华三官网链接:

******/cn/Products_And_Solution/InterConnect/Products/IP_Wlan/Products/AC/WX3500H/WX3500H/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给出满足以上全部质疑内容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实时依据;

建议修改:将“3.适用带宽≥8Gbps,内置AC功能,可管理AP数量≥800;”修改为“3.适用带宽≥8Gbps,内置AC功能,可管理AP数量≥512”

答:将“3.适用带宽≥8Gbps,内置AC功能,可管理AP数量≥800;”修改为“3.适用带宽≥8Gbps,内置AC功能,可管理AP数量≥512”

 

10、计算机网络系统·三、设备网计算机网络系统·2、24接入POE交换机·5、支持通过APP实现远程POE端口重启(非整机重启);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所描述的功能,经查证,主流厂商中只有新华三满足,具有严重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给出满足以上全部质疑内容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实时依据;

建议修改:删除“5、支持通过APP实现远程POE端口重启(非整机重启)”。

答:删除“5、支持通过APP实现远程POE端口重启(非整机重启)”。

 

 

11、计算机网络系统·三、设备网计算机网络系统·3、8口接入POE交换机·5、支持通过APP实现远程POE端口重启(非整机重启);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所描述的功能,经查证,主流厂商中只有新华三满足,具有严重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给出满足以上全部质疑内容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实时依据;

建议修改:删除“5、支持通过APP实现远程POE端口重启(非整机重启)”。

答:删除“5、支持通过APP实现远程POE端口重启(非整机重启)”。

 

 

12、计算机网络系统·三、设备网计算机网络系统·6、核心交换机·5.内置智能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所描述的功能,经查证,主流厂商中只有新华三满足,具有严重的排他性,证明材料如下:

新华三官网链接:

******/cn/Products_And_Solution/InterConnect/Products/Switches/Products/Park_Switches/Aggregation_Switch/S7500E/S7500E/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给出满足以上全部质疑内容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实时依据;

建议修改:删除“5.内置智能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

答:删除“5.内置智能管理功能,支持通过图形化界面设备配置及命令一键下发和版本智能升级”。

 

13、计算机网络系统·三、设备网计算机网络系统·7、汇聚交换机·5.支持终端准入控制功能,配合后台系统可以将终端防病毒、补丁修复等终端安全措施与网络接入控制、访问权限控制等网络安全措施整合为一个联动的安全体系;7.支持智能管理平台,可配合上端管理设备实现整网拓扑可视,实现在网络设备上对整网交换机的统一管理,无需再额外配置网管平台。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所描述的功能,经查证,主流厂商中只有新华三满足,具有严重的排他性,证明材料如下:

新华三官网链接:

******/cn/Products_And_Solution/InterConnect/Products/Switches/Products/Park_Switches/Access_Switch/S5500/S5560X-EI/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给出满足以上全部质疑内容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实时依据;

建议修改:删除“5.支持终端准入控制功能,配合后台系统可以将终端防病毒、补丁修复等终端安全措施与网络接入控制、访问权限控制等网络安全措施整合为一个联动的安全体系;7.支持智能管理平台,可配合上端管理设备实现整网拓扑可视,实现在网络设备上对整网交换机的统一管理,无需再额外配置网管平台”。

答:删除“5.支持终端准入控制功能,配合后台系统可以将终端防病毒、补丁修复等终端安全措施与网络接入控制、访问权限控制等网络安全措施整合为一个联动的安全体系;7.支持智能管理平台,可配合上端管理设备实现整网拓扑可视,实现在网络设备上对整网交换机的统一管理,无需再额外配置网管平台”。

 

14、计算机网络系统·四、网络安全部分·2、应用服务器·1.处理器:配置1颗LQ-C6230R处理器,主频:≥2.1GHz,≥26核;

事实依据:上述参数将CPU型号定为“LQ-C6230R”,由于各个厂商的杀毒软件系统对所承载的服务器规格各不相同,不宜将型号限定死,有严重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给出满足以上全部质疑内容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实时依据;

建议修改:将“1.处理器:配置1颗LQ-C6230R处理器,主频:≥2.1GHz,≥26核;”修改为“1.处理器:配置1颗处理器,主频:≥2.1GHz,≥26核”。

答:将“1.处理器:配置1颗LQ-C6230R处理器,主频:≥2.1GHz,≥26核;”修改为“1.处理器:配置1颗处理器,主频:≥2.1GHz,≥26核”。

 

15、计算机网络系统·四、网络安全部分·3、日志审计·1、≥4个千兆电口,≥2个千兆光口,≥1个console口,冗余电源,≥1个扩展槽位,≥16G内存,≥120G SSD 系统盘,数据盘≥4T,2个USB接口,日志采集处理速度3000EPS;包含50个日志源授权。

事实依据:由于各个厂商针对日志审计系统所承载的服务器规格不尽相同,不宜将系统盘和扩展槽位限制死,有严重的排他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章 质疑提出与答复,第十五条 质疑答复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三)质疑事项、质疑答复的具体内容、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请给出满足以上全部质疑内容的三个及以上品牌的实时依据;

建议修改:将“1、≥4个千兆电口,≥2个千兆光口,≥1个console口,冗余电源,≥1个扩展槽位,≥16G内存,≥120G SSD 系统盘,数据盘≥4T,2个USB接口,日志采集处理速度3000EPS;包含50个日志源授权。”修改为“1、≥4个千兆电口,≥2个千兆光口,≥1个console口,冗余电源,≥16G内存,≥120G系统盘,数据盘≥4T,2个USB接口,日志采集处理速度3000EPS;包含50个日志源授权”。

答:不予调整。

 

16、招标文件第59-60页人员奖项、荣誉设置不合理

招标要求:

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发放的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承建或参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的,且拟委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该民用建筑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每个得2分,满分2分。

质疑内容:

人员奖项、荣誉要求的仅针对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设置具有限定性。根据我司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查阅的类似招标的重点智能化项目相关招标文件要求,对于人员奖项、荣誉要求的评分标准设置条件均是“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或者技术负责人”,例如: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二期智能化及智慧会展工程(项目预算:12470万元)、肥东二中新校区建设智能化工程(项目预算:7128万元)、合肥市科技馆新馆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预算:5800万元)等项目(具体举证见附件)。这些招标项目的类型、属性等均与本项目类似,对于人员奖项、荣誉的评分要求设置也更加的公平公正。

附件1:合肥滨湖国际会展中心二期智能化及智慧会展工程(项目预算:12470万元)(招标文件50页)人员奖项、荣誉评分要求设置情况

 

 

附件2:肥东二中新校区建设智能化工程(项目预算:7128万元)(招标文件51页)人员奖项、荣誉评分要求设置情况

附件3:合肥市科技馆新馆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预算:5800万元)(招标文件51页)人员奖项、荣誉评分要求设置情况

修改意见:

建议修改为:“自2019年1月1日以来(以颁奖文件发放的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承建或参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的,且拟委派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须在该民用建筑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每个得2分,满分2分。”

答: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17、招标文件第60页人员资格设置不合理

招标要求:

1.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得2分;此项满分2分。

质疑事项:

参考建筑工程领域,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通常需要具备相应级别的建造师证书才能担任。查看整个招标文件并未对项目负责人有建造师资格的要求,而此处对项目负责人具备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要求不合理,建议调整为建造师证书要求。

如果本项目需要配置系统项目管理师来对项目进行管理,仅限定为项目负责人具备此证书不合理,项目负责人承担的更多是项目整体的统筹管理工作,因此建议将此证书要求拓宽为项目管理班组成员具有。

修改意见:

建议修改为:“1.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发的一级建造师证书的,得2分;此项满分2分。”

或者建议修改为:“1.拟任项目管理成员中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得2分;此项满分2分。”

答:不予调整。

 

 

18、招标文件第61页项目负责人业绩设置不合理

招标要求:

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的智能化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提供1个得2分;此项满分6分。

质疑内容:

人员业绩要求的仅针对项目负责人的条件设置具有限定性。根据我司在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查阅的类似招标的重点智能化项目相关招标文件要求,对于人员奖项要求的评分标准设置条件均是“项目负责人(项目经理******大学高新园区智能化专业承包项目(项目预算:4576万元)等项目(具体举证见附件)。这些招标项目的类型、属性等均与本项目类似,对于人员业绩的评分要求设置也更加的公平公正。

附件1:合肥市科技馆新馆弱电智能化工程(项目预算:5800万元)(招标文件48页)人员业绩评分要求设置情况

附件******大学高新园区智能化专业承包项目(项目预算:4576万元)(招标文件46页)人员业绩评分要求设置情况

修改意见:

建议修改为:“2019年1月1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350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的智能化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提供1个得2分;此项满分6分”

答: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19、招标文件第60-61页著作权证书设置不合理

招标要求:

投标人具有云停车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1分,此项满分3分。(提供以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须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获得。)

质疑内容:

本项目对于涉及到一卡通系统停车场软件,均提供了相应的推荐品牌要求,本项目的软件部分并非投标人自行开发,而是属于投标人采购的产品。故本项目对于软件的开发能力要求,实际上应该是产品供货商的软件开发能力的要求,并不是对集成商(投标人)自身的软件能力的验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的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本项目对集成商软件开发能力的要求已经存在设定的技术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的情况,存在为某特定投标人设置条款的嫌疑,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修改意见:

删除本项技术评分标准的要求条款。

答:详见本补疑第2条。

 

20、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投标人资信、认证”要求: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叁级及以上证书的,得 2 分;

疑问:本次招标项目建设内容为智能化系统的设备采购及安装,工程量清单范围中并未涉及需投标人定制开发的相关软件平台内容; 而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认证主要适用于软件行业用于评估与衡量企业的软件开发能力,该项认证证书与本项目的建设需求并无直接关联性,建议增加与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认证证书。

建议:为保证详细评审标准的设置更加合理并贴合项目建设需求,建议将原评审指标调整为“投标人具有软件能力成熟度集成模型(CMMI)叁级及以上或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良好级(CS3)及以上证书的,得 2 分;”。

答:见本补疑第一部分。

 

21、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著作权证书”要求:投标人具有云停车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1分,此项满分3分。

******消防等,以上系统均是项目智能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在详细评审标准中仅限制要求对云停车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进行评审得分,存在一定的限制性和排他性。

建议:为保证详细评审标准的设置更加合理并贴合项目建设需求,建议将原评审指标调整为“投标人具有与本项目建设内容相关的建筑智能化类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1个得1分,此项满分3分”。

答:见本补疑第2条。

 

22、招标文件的《商务、技术及报价文件详细评审标准》中针对项目负责人的评审涉及:

1)投标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承建或参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每个得2分,满分2分;

2)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350 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的智能化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提供1个得2分;此项满分6分;

3)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得2分;此项满分2分。

综上,本次招标对项目负责人的评审要求设置过高,不利于潜在投标人的充分参与、竞争,无法充分响应国家及安徽省关于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营商环境的优化与落实。

建议:在“人员资格”评审中适当放宽对项目负责人的有关要求,将“1.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调整为“1.拟任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得2分;此项满分2分”。

答:不予调整。

 

23、招标文件第“60 页-著作权证书:投标人具有云停车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著作权证书要求内容与该项目建设无关联性,经天眼查公开信息查询,查询结果详见下附截图,该著作权证书的要求存在倾向性及指向性,建议予以删除。查询结果截图:

 

 

答:见本补疑第2条。

 

24、招标文件第“58 页-投标人资信、认证第 3 条: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且等级在贰级及以上证书或 CCRC 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二级及以上认证证书的”。结合第一条公开资料查询结果,投标人资信、认证第 3 条内容存在倾向性,建议修改为:“投标人具有信息技术服务运行维护标准符合性证书(ITSS)且等级在叁级及以上证书或CCRC 信息系统安全运维服务资质三级及以上认证证书的”。查询结果截图:

答:不予调整。

 

25、招标文件第“59 页-人员奖项、荣誉:自 2019 年 1 月1 日以来(以颁奖文件发放的时间或颁奖单位官网文件发布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派项目负责人承建或参建的民用建筑工程获得行政主管部门或在国内依法登记注册的行业协会(或学会)颁发的奖项或荣誉的,且拟委派项目负责人须在该民用建筑工程中担任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60 页-人员资格,第 1 条:拟任项目负责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批准颁发的信息系统项目管理师(高级)证书的”;“61 页-项目负责人业绩: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拟委任项目负责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350 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的智能化供货及安装业绩的”。本项目为智能化建设招标,项目归属于机电类而非信息类项目,项目负责人要求提供信息系统管理师(高级)证书且要求获得奖项或荣誉、业绩等,“拟派项目负责人”的各项评分标准共计 10 分,上述条款组合在一起存在明显的倾向性,建议修改如下:

“60 页-人员资质”:“投标人具有一级注册建造师(机电)证书的”;

“59 页-人员奖项、荣誉: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奖项及荣誉取消”;“61 页-项目负责人业绩:2019 年 1 月 1 日以来(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具有单个合同金额不少于 350 万元的民用建筑工程的智能化供货及安装业绩的”。

答:详见本补疑。

 

26、在招标文件的评分细则中,关于“投标人具有云停车相关的著作权登记证书的;每提供 1 个得 1 分,此项满分 3 分。(提供以上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须为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前获得。)”的条款,我司认为存在以下问题:倾向性内容:该条款可能存在对特定技术或产品的倾向性,因为并非所有智慧养老中心智能化系统建设工程项目都需要云停车功能。将此作为评分标准之一,可能会使那些专注于其他智能化系统建设的投标人处于不利地位。评分标准的合理性:即便云停车功能在某些智慧养老中心项目中是需要的,但将其著作权登记证书作为评分标准之一,可能无法全面反映投标人的技术实力和服务能力。因为著作权登记证书只是证明某项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而不直接等同于投标人在该项目上的实际实施能力和服务质量。

基于以上原因,我司建议对该条款进行如下修改:去除对云停车相关著作权登记证书的评分要求,或者将其纳入更广泛的智能化系统建设能力的评估范畴中。

答:见本补疑第2条。

 

27、本项目清单控制价中招标项目名称统一更正为“合肥市智慧养老中心智能化系统设备采购及安装”。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有限公司  

址:合肥市瑶海区魏武路与李湾路交口向北150米  

联系人:赵工  

话:0551-****** 

******有限公司

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徽州大道与南京路交口)六楼

联系人:张工

联系方式:0551-************

20241219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2024年12月19日

附件:2024BFFWZ02721项目补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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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照:2024-1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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